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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汉交通职业学院教职工申诉处理办法
    2022-05-18 11:0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学校各单位依法行使管理职权,促进学校管理工作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申诉人为校在职在岗教职工,被申诉人为所涉事项的学校各单位。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校成立“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 简称申诉处理委员会),处理教职工校内申诉。申诉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委员若干,主任由工会主席担任,副主任由工会专职副主席担任,办事机构设在工会委员由学校办公室负责人、人事处负责人、教职工代表7-9人组成其中教职工代表根据所涉事项由工会委员会确定人选。

    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

    (一)受理教职工的申诉,履行申诉处理职能;

    (二)对申诉人的申诉事项及事实理由进行调查、复核,并就调查结果形成申诉处理意见书;

    (三)向申诉人送达申诉处理意见书。

    第三章 申诉范围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申诉人可以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一)对学校作出的行政处分决定持有异议的。

    (二)认为被申诉人侵犯其合法权益,在及时反映后不予解决的,如在人事安排、职务聘任、职称评聘、考核奖惩、福利待遇、教学科研、培训进修等方面作出的决定。

    (三)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应当受理的其他事项。

    申诉人对学校颁布的规章制度持有异议申诉处理委员会不予受理。

    第四章 申诉申请与受理

    第六条 教职工申诉应向申诉处理委员会递交书面申诉申请书,申诉申请书应写明以下内容:

    申诉人基本情况;

    被申诉人;

    申诉事项

    事实和理由(含详实的支撑材料)。

    第七条 申诉委员会收到申诉人的申诉申请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在七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如果受理,则书面通知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如果不受理,则书面说明不受理的理由。

    第五章 申诉处理

    第八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申诉后,应当从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做出申诉处理决定,按照下列规定做出申诉处理意见:

    (一)原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依据正确,程序合法,结果适当,维持原处理决定;

    (二)原处理决定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不实,程序不规,结果不当,建议原处理单位重新作出决定。

    第九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处理申诉案件,应组成专门小组对申诉案件进行调查复核。

    第十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评议申诉事项须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加,表决应到成员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成员应对评议的申诉事项保密

    第十一条 办理申诉案件的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

    第十二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申诉处理意见以书面形式作出,送达申诉人和被申诉人,送达之日起即生效。

    第十三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申诉处理意见书生效后,被申诉人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执行建议意见,并将执行情况书面报申诉处理委员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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