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北省直机关工会“夏送清凉”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鄂直工文〔2022〕10号
省直各部门工会、机关工会、直属事业单位工会:
为进一步规范“夏送清凉”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依据湖北省总工会办公室印发的《湖北省工会送温暖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鄂工办〔2019〕19号)规定,结合省直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湖北省直机关工会“夏送清凉”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湖北省直属机关工会工作委员会
2022年7月5日
附件
湖北省直机关工会“夏送清凉”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夏送清凉”活动是工会组织开展的高温慰问工作,体现党和政府以及工会组织对省直机关广大工会会员的关爱。为进一步规范“夏送清凉”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实现“夏送清凉”常态化、规范化、制度化,依据湖北省总工会办公室印发的《湖北省工会送温暖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鄂工办〔2019〕19号)规定,结合省直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直机关工会和省直机关基层工会(以下简称基层工会)。
第三条 “夏送清凉”活动慰问对象为省直机关及直属单位高温作业、露天施工、高空作业、危险品储运、重大灾害期间坚守抗灾一线等重点一线户外安全生产工作者,省直机关驻村扶贫工作队队员等。
第四条 慰问资金使用标准每人每次不超过500元,慰问资金由各基层工会按规定从工会经费支出。省直机关工会对各单位慰问经费据实全额报销,最高不超过15万元。资金使用后,由各基层工会将票据凭证、慰问凭证等相关材料到省直机关工会核准据实报销,通过银行转账至各基层工会账户。
第五条 慰问以物资形式发放,由基层工会组织实施,做到慰问工作全覆盖。慰问购买的物品、饮品、药品要符合夏季防暑降温要求和各行业一线职工的实际需求。被慰问单位基层工会负责本单位慰问物资购买和发放,省直机关驻村扶贫工作队队员慰问物资由省直机关工会负责购买,统一发放。
第六条 慰问实行统一管理,慰问人数要提前报省直机关工会备案,不得虚报慰问人数、随意扩大慰问对象、提高慰问标准,更不能假借慰问名义发放津补贴、奖金、福利。不得贪污挪用、截留私分、虚报冒领,不得优亲厚友,搞人情慰问。
第七条 省直机关工会对各基层工会资金使用情况适时进行检查督查,凡发现违反规定问题,视情节轻重,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2019年7月31日下发的《湖北省直机关工会“夏送清凉”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鄂直工文〔2019〕19号)自行废止。
第九条 本办法由湖北省直属机关工会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