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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职工医疗互助省级统筹实施方案

作者: 发布日期:2026-04-02

湖北省职工医疗互助省级统筹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全国工会职工医疗互助活动提质扩面工作要求,深入落实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职工互助保障活动规范和管理的意见》《职工互助保障组织监督管理办法》精神,推动全省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实现省级统筹,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在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的统一领导下,坚持群众性、互济性、公益性原则,按照“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要求,2025年在全省范围内统一互助政策、统一互助项目、统一参加范围、统一资金管理、统一服务机构,全面实现职工互助保障省级统筹。2024年底以前,在宜昌市、荆州市、荆门市、十堰市、随州市、恩施州、神农架林区第一批开展省级统筹;2025年底以前,在黄石市、鄂州市、孝感市、黄冈市、咸宁市、仙桃市、天门市、潜江市、襄阳市第二批开展省级统筹,同步开展武汉市纳入省级统筹政策研究。

二、工作运行机制

(一)统一互助政策。实施省级统筹后,全省按照统一的互助政策,实施统一的互助项目、统一的互助期限、统一的缴费标准、统一的互助待遇。黄石市、鄂州市、孝感市、黄冈市、咸宁市、仙桃市、天门市、潜江市、襄阳市按照平稳过渡、逐步替换的原则,2025年与省级统筹保障项目对接。积极研究推进武汉市纳入省级统筹保障项目事宜。

(二)统一互助项目。按照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的规定,首期在湖北省开设在职职工住院医疗、重大疾病、女职工特殊疾病、意外伤害互助保障项目,并发布各项目实施细则。根据项目运行情况,适当调整互助项目计划。根据业务开展情况,适应职工群众需求,适时拓展互助项目。各基层单位可根据自身情况任选项目参加。

(三)统一参加范围。凡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参加所在单位工作,并已经参加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年龄在16至60周岁的在职职工(含正式职工、合同制职工、聘用期超过一年的临时职工),都可以通过其所在单位的工会向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湖北省办事处申请参加互助保障活动,成为会员。

(四)统一资金管理。互助活动的资金主要采取职工个人缴纳、工会经费资助、单位资助、社会赞助及其他方式筹措。缴纳互助金统一汇入指定账户,实行专户存储、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加强与医保系统对接,实行数字化信息管理,逐步实现参互、缴费、申领、审核、支付一网通办。

(五)统一服务机构。成立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湖北省办事处,作为全省职工互助保障工作的业务管理机构。中互会和省总工会对办事处实行双重管理,互助项目、业务及财务、资金等方面实行垂直管理,执行全国统一的制度规范。在各市(州)工会、各县(市、区)工会和省职工服务中心设立基层经办机构。省职工服务中心负责工会关系隶属于省总工会的大型企业工会、省直各产业(厅局)工会、金融各行(司)工会、省直机关工会的参互工作。办事处负责全省职工互助保障活动的统筹和管理,各基层经办机构负责互助保障业务的办理和实施。

三、工作保障措施

全省各级工会要把职工医疗互助活动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认真研究和部署,形成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全会集中抓的工作势头。要积极主动向党委政府汇报,加强与政府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工会帮扶工作的有效衔接,协调社会公益资源,努力构建党委领导、政府支持、工会运作、各方配合、职工积极参与的工作格局。要加强工作力量配备,省总工会在现有编制和人员内,统筹相关工作人员从事中互会湖北省办事处领导和具体工作,选派或向社会选聘专人从事基层经办机构互助保障工作。要加强风险防控,严格遵守中互会资金账户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和内控防控机制,自觉接受上级、社会、会员和审计部门的监督。要加强宣传引导,不断增强广大职工的认知度、认同度和参与率、满意率,用好国家及省市有关社会保障政策,让广大职工真正得到实惠。

湖北省总工会办公室2024年4月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