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工会困难职工专项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工会专项帮扶资金的使用管理,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印发的《中央财政专项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总工办发〔2020〕13 号)精神,结合我省常态化帮扶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专项帮扶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专项帮扶资金、省财政专项帮扶资金、省总工会安排用于建档困难职工帮扶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帮扶资金实行分级管理、分级使用,坚持依档帮扶、精准施策、实名制发放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的使用对象、方向及方式
第四条 专项帮扶资金使用对象为工会建档的深度困难职工、相对困难职工、意外致困职工,根据困难类别,实施分层分类帮扶。
第五条 专项帮扶资金使用范围
根据致困原因和资金保障情况,对符合条件的建档困难职工家庭,重点实施一项救助,也可实施多项救助。
(一)生活救助项目。主要用于困难职工家庭基本生活支出、住房、取暖降温等方面生活保障。
(二)医疗救助项目。主要用于困难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因患重特大疾病、罕见病、重病残疾护理、患慢性病长期服药、感染重特大传染病等,经各类医疗保险报销和其他部门救助后,仍然难以承担的医疗医药费用的补助,补助不超过个人承担部分(含自付和自费部分)。
(三)助学救助项目。主要用于困难职工家庭子女上学期间所需学费、生活费、路费和其他必要支出以及工会勤工俭学项目岗位的补贴。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开展职业培训、职业介绍、法律援助项目。对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项目,主要用于帮助有劳动能力的困难职工及其家庭成员提升就业和职业发展能力,以及鼓励困难职工家庭成员充分就业的补贴。对法律援助项目,主要用于对劳动经济权益受到侵害的困难职工开展法律援助服务的补贴。
第六条 专项帮扶资金使用标准专项帮扶资金使用按以下标准执行。全国总工会对当年度中央财政专项帮扶资金有明确使用标准的,按照全国总工会要求执行。
(一)生活救助。根据困难职工家庭致困原因和收支情况,按照生活水平达到当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上确定发放标准。对深度困难职工家庭,每户每年不超过当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年度之和;对相对困难和意外致困职工家庭,每户每年不超过当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10 个月之和。
(二)医疗救助。根据困难职工医疗医药费支出和帮扶资金筹集情况,按照不超过医疗医药费用个人承担部分确定(含自付和自费部分)。
(三)助学救助。对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含高职高专、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的学生助学,每生每年不超过当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10 个月之和。对接受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的学生助学,以及对接受特殊教育的残疾学生助学,每生每年不超过当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6 个月之和。建档困难职工子女在接受非义务教育和特殊教育阶段,应按年度连续实施助学。对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项目,参照当地政府部门制定的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标准执行。对法律援助项目,参照当地司法行政部门制定的法律援助补贴标准执行,主要用于聘请工会法律服务团的律师提供法律援助。工会关系隶属省总工会管理的大型企业工会、省直产业(厅局)工会、省直机关工会的具体发放标准,由省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在上述救助标准内确定。
第七条 大额医疗救助标准
(一)确定救助标准。市(州)、县(区)总工会、省总职工服务中心根据当年度资金保障情况和医疗救助申报情况,对同一困难类型的困难职工家庭,采取同一计算比例核定医疗救助金额。深度困难职工家庭,按照不超过个人承担部分的 70%进行救助,相对困难职工、意外致困职工家庭,按照不超过个人承担部分的 60%进行救助。
(二)明确救助范围。对新建档的困难职工实施医疗救助,医疗医药费支出计算时段为,困难职工申请救助之日前一年和申请之后至发放救助金期间的医疗医药费用。实施当年度救助后的大额剩余个人承担部分(指 1 万元(含)以上),计入下年度的家庭刚性支出;将上年度大额剩余个人承担部分的 50%滚动到下年度,纳入该年度个人承担部分计算,按该年度的测定比例继续实施医疗救助。以后年度照此办法滚动计算。
(三)履行审批程序。医疗救助资金可在年中、年底集中发放。在发放医疗救助资金前,市(州)、县(区)总工会应经领导班子集体审议通过,省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应报分管领导审批。对单个困难职工医疗救助,原则上每户每年不超过 5 万元。超过 2 万元的,由市(州)、县(区)总工会、省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报省总工会权益保障部批复同意后按程序办理;超过 5 万元的,由省总工会权益保障部报全国总工会权益保障部审批同意后按程序办理。
第八条 中央财政专项帮扶资金重点支持深度困难职工;对相对困难职工、意外致困职工的帮扶救助,由中央财政、省财政、地方财政、各级工会专项帮扶资金共同承担。优先保障深度困难职工救助水平,依据资金保障和建档情况,合理确定相对困难职工、意外致困职工救助标准。
第九条 专项帮扶资金不得用于下列支出:职工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工资或办公经费,发放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购买工作人员的车辆、手机等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帮扶中心基本建设投资,其他与帮扶困难职工群体无关的支出,购买明令禁止的物品。
第十条 专项帮扶资金采取非现金支付形式,通过一卡通、工会会员服务卡或银行卡发放。资金发放后,职工服务中心应在15 个工作日内将帮扶项目、帮扶金额、发放时间等通知困难职工家庭。
第十一条 各级职工服务中心应在专项帮扶资金发放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录入全国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地方总工会权益保障部应及时对录入情况进行核对。市(州)总工会权益保障部应每年对本级和所属县(区)录入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省总工会权益保障部应每年对全省专项帮扶资金录入情况进行抽查。市(州)总工会和省总工会权益保障部应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下发问题清单,限期整改,确保发放资金与录入数据相符。
第三章 资金的管理和预决算
第十二条 专项帮扶资金采取申报制,各地每年年末根据本地区在档困难职工家庭户数和帮扶项目,参照物价指数和社会救助水平,确定下年度的帮扶标准,由市(州)、直管市、林区总工会和省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报省总工会权益保障部,履行审批程序后报全国总工会权益保障部。
第十三条 专项帮扶资金分配方案由同级工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形成纪要或记录。各地收到专项帮扶资金分配额度后,应尽快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在 20 个工作日内分配下达职工服务中心,及时发放给困难职工。中央财政专项帮扶资金分配方案,由省总工会权益保障部报全国总工会权益保障部备案。
第十四条 合理分配省财政专项帮扶资金。省总工会依据困难职工建档数和配套需求,向省财政厅提出帮扶资金分配额度,按照各地建档数分配。
第十五条 每年年底,市(州)、直管市、林区总工会和省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应将中央财政专项帮扶资金、省财政专项帮扶资金使用情况汇总后,报省总工会权益保障部。省总工会权益保障部将中央财政帮扶资金使用情况汇总后,报全国总工会权益保障部。
第十六条 因特殊原因预计出现专项帮扶资金结转的,应于11 月 15 日前由市(州)、直管市、林区总工会汇总后报省总工会权益保障部。对中央财政帮扶资金结转情况,由省总工会汇总后,报全国总工会按照财政规定办理。各地应据实报告当年度结转情况,说明结转原因,提出解决办法,明确发放时限。
第十七条 加强绩效管理,客观评价帮扶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合理运用绩效评价结果,发挥帮扶资金使用效益。省总工会根据深化帮扶工作需要,借助第三方力量,适时开展帮扶工作绩效评估。可进行全面评估,也可进行抽样评估。各地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自行开展评估工作。
第十八条 专项帮扶资金的预算、决算,按照工会财务管理要求执行,纳入工会预决算统一管理。专项帮扶资金应专款专用,应按照工会会计制度设置会计科目,进行会计核算,建立明细台账。
(一)中央财政资金
收到上级拨付的资金时,记“上级补助收入-帮扶补助-中央财政资金”。属于本级工会使用的中央财政资金,支出时按资金用途记入对应会计科目;属于应转拨给下级工会的资金,拨付时记“补助下级支出-帮扶补助-中央财政资金”。
(二)省财政资金
收到省财政转移支付的帮扶资金时,记“政府补助收入-省财政补助收入-困难职工帮扶资金”。属于本级工会使用的资金,支出时按资金用途记入对应会计科目;属于应转拨给下级工会的资金,拨付时记“补助下级支出-帮扶补助-省财政资金”。收到省财政授权支付的专项帮扶资金时,记“上级补助收入帮扶补助-省财政资金”。属于本级工会使用的资金,支出时按资金用途记入对应会计科目;属于应转拨给下级工会的资金,拨付时记“补助下级支出-帮扶补助-省财政资金”。
(三)省总工会资金
收到拨付资金时,记“上级补助收入-帮扶补助-省总工会资金”。属于应转拨给下级工会的资金,拨付时记“补助下级支出帮扶补助-省总工会资金”。
第四章 资金监督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工会应建立健全专项帮扶资金监管机制,权益保障部门、财资部门、经审部门、职工服务中心应加强沟通与配合,做到各司其责。权益保障部门负责编制资金分配方案,对帮扶资金使用管理进行指导,会同财资部门进行项目绩效目标管理。财资部门负责资金的接收、拨付、核算等财务管理,加强财务指导和绩效管理。经审部门负责资金审计监督。职工服务中心负责管理困难职工档案,落实资金发放工作,实施具体帮扶项目。
第二十条 每年年底前,省总工会财务资产部、权益保障部联合汇总县以上地方总工会、省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的专项帮扶资金使用进度,印发使用情况通报,督促按规定及时拨付和发放专项帮扶资金,防止资金结余。市(州)总工会也应建立相应通报制度。
第二十一条 对帮扶资金管理混乱、非因客观原因造成资金结余等情形的工会,上级工会应对其主要负责人约谈,提出解决办法和时限。下级工会整改完成后,应向上级工会报告整改情况。
第二十二条 对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出现帮扶资金结余、确有发放困难的工会,由工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经工会主要负责人签字,报上级工会同意后,由上级工会在所辖地方和单位工会调剂使用。
第二十三条 使用专项帮扶资金的地方和单位工会,每年应对上年度帮扶资金使用情况自查。各级地方工会经审部门应将帮扶资金使用情况纳入例行审计。省总工会适时开展帮扶资金专项审计。
第二十四条 对从事权益保障、财务资产管理和经费审计工作的工会干部培训时,应将帮扶资金管理使用作为培训内容。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冒领或随意扩大专项帮扶资金使用范围。专项帮扶资金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财政制度和工会财务制度规定,依法接受审计、财政、纪检监— 27 —察部门审计和监督,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对工作中弄虚作假、优亲厚友、虚报冒领等不作为、乱作为的情形严肃问责。
第二十六条 建立容错纠错机制,认真落实关于“三个区分开来”的要求,激励基层工会干部担当作为。对秉持公心、履职尽责,但因客观原因、条件限制出现偏差的,督促有关人员纠偏,免除其责任;对热忱帮扶职工,非因主观故意,在核查支出收入及证明材料时出现误差的,督促有关人员及时纠正,免除其责任;对创新帮扶工作,在上级尚未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出现失误的,帮助及时修正完善,免除其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专项帮扶资金与送温暖资金使用管理实行“两条线”,帮扶资金用于保障建档困难职工家庭的基本生活,送温暖资金用于全省各级工会对职工开展走访慰问和临时救助。
第二十八条 同级财政拨付的资金、社会捐助资金及其他来源的帮扶资金,按照地方财政批复要求及捐款单位(人)意愿,合理确定资金使用对象和范围;用于救助建档困难职工家庭的,应按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湖北省总工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工会困难职工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鄂工办 〔2019〕19 号)和《关于印发<湖北省城市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工作有关问题的解释说明及补充规定>的通知》(鄂工办字〔2019〕32 号)自行废止。
第三十条 本细则由湖北省总工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