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武交院工〔2016〕11号

关于印发《武汉交通职业学院教职工劳动争议解决办法》的通知
学校各分工会:
《武汉交通职业学院教职工劳动争议解决办法》已经教代会执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教育工会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委员会
2016年12月2日
武汉交通职业学院教职工劳动争议解决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学校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促进和谐校园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现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设立教职工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属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下设机构。
第三条教职工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调解学校与教职工之间发生的下列争议: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单位开除、辞退、职工辞职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福利、社会保险和培训等发生的争议;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四条调解劳动争议应当遵循的原则:
1.当事人自愿申请,依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
2.同当事人民主协商;
3.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4.尊重当事人申请仲裁和诉讼的权利。
第五条教职工劳动争议当事人向有关机关提出仲裁或诉讼的,调解组织不再受理调解,已经受理调解的终止调解。
第二章 调解组织
第六条学校教职工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学校工会主席担任,副主任由学校工会专职副主席担任,教职工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学校工会。
学校教职工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教职工代表2人;学校工会代表1人;学校办公室1人;人事处1人。
第七条调解组织的职责:
1.调解学校内部发生的劳动争议;
2.检查、督促争议双方当事人认真履行调解协议情况;
3.加强对教职工进行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教育。
第三章 申请和受理
第八条校内基层单位发生的教职工劳动争议,当事人要求调解的,应当从教职工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10天内,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分工会调解小组提出,并填写《教职工劳动争议调解申请书》。
第九条申请人申请教职工劳动争议调解申请书,应当有明确的事实理由和请求。申请人对申请所述的事实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教职工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可要求申请人提供与案件相关的材料。
第十条教职工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在接到调解申请后,应在一周内作出受理与否的答复,对不受理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教职工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一方当事人调解申请后,应当征询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对方当事人不愿意调解的,应作记录,在三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第四章 调解程序
第十二条调解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1.及时指定专人对有关争议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做好笔录,并由调查人和被调查人签字。
2.简单的劳动争议,由调解组织指定2-3名调解员进行调解。复杂的劳动争议,由调解组织负责人主持召开有争议双方当事人(代表)参加的调解会议进行调解。
3.教职工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在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争议事实和理由的陈述,及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进行公正调解。
4.经调解达成协议后,写成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并自觉履行,同时调解组织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协议书一式三份,由当事人双方和调解组织各执一份。
5.调解不成的,应作记录,并在调解意见书上说明情况,由调解组织加盖印章。调解意见书一式三份;争议双方当事人、调解组织各执一份。
第十三条教职工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当事人可要求其回避:
1.当事人一方或是当事人亲属的;
2.与教职工劳动争议有利害关系的;
3.与教职工劳动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解的。被提出要求回避的人员,调解组织要及时作出决定,并通知当事人。调解组织主要负责人的回避,由该组织成员集体决定,其他成员的回避由主要负责人决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在编在岗教职工,其他人员均按照相关合同办理。
第十五条劳动争议当事人应遵守调解纪律,维护调解秩序,不得激化矛盾。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学校工会负责解释。
中国教育工会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委员会 |
2016年12月5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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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印45份 |